(2015)一中民终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保荣与张鸿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荣,张鸿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荣,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鸿昌,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荣珍,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王保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7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保荣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保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保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六百零五元,由张鸿昌负担二千一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王保荣负担一万七千四百三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元,由王保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