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鲁慧芳与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慧芳,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53号原告鲁慧芳,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徐云际,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仲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振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凯,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慧芳与被告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慧芳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慧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鲁慧芳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