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勇,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513号申请执行人:刘勇,职工。被执行人:王涛。刘勇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涛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刘勇于2014年11月1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98.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支付赔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98.5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