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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超与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张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徐超,男,汉族,1991年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琪,男,汉族,1983年生,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徐超诉被告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0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超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