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超与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张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徐超,男,汉族,1991年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琪,男,汉族,1983年生,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徐超诉被告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0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超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