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殷忠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原告郝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委托代理人殷忠生、被告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2013年5月,我与被告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初8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2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才发现俩人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怪异,对我漠不关心,双方在一起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直至被告动手将我打伤。我自2014年5月就一直在娘家生活至今。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我有信心挽救自己的婚姻。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告郝某与被告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7月初8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2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周某乙尚年幼,如判决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应多从子女的利益考虑。被告周某甲不同意离婚,应改掉自身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及孩子,与原告多沟通交流,力争消除隔阂,减少矛盾,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够得到改善,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机会,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郝某、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