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执民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仇春亭与郑良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仇春亭,郑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仇春亭。被执行人:郑良顺。申请执行人仇春亭与被执行人郑良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4日,仇春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郑良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5月4日,被执行人郑良顺尚欠申请执行人仇春亭赔偿款76209.39元,欠缴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043.14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