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乔志胜与蔺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惠某与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61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惠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5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6220元,于2015年4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15年5月20日给付完毕,执行费5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