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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蒲锦芬诉与李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锦芬,李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666–2号原告:蒲锦芬。被告: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锦芬诉被告李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锦芬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锦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因原告蒲锦芬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本院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勤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