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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柯前锋、柯丽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柯前锋,柯丽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0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江云,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奕芬、张宝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前锋,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柯丽榕,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诉被告柯前锋、柯丽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柯前锋、柯丽榕人民币2,763,904.17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