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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曹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日。曹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小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