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监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吕云侠与济南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征收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44号吕云侠:你因城建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42号行政裁定,以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你不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你收取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曾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取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决定书中载明:“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你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于两年之后的2013年9月11日书写起诉状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