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执行字第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颜春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春香,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787-2号申请执行人颜春香,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57号世纪佳源7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颜春香与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鼓劳仲案字(2012)第126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颜春香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32000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3)鼓执行字第787号颜春香与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鼓劳仲案字(2012)第1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