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崇义信用社申请执行陈根朝、李尚春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义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崇义村负责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根朝,男,1966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尚春,男,1958年8月2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贾青菊,女,1956年2月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正朝,男,1963年5月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秀英,女,1966年1月6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义信用社申请执行陈根朝、李尚春、贾青菊、陈正朝、郭秀英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根朝、李尚春、贾青菊、陈正朝、郭秀英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义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