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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久、杨玉民诉被告董宏伟、董志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久,杨玉民,董宏伟,董志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杨春久,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杨玉民,男,194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董宏伟,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董志鹏,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董宏伟,女,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久、杨玉民诉被告董宏伟、董志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久、杨玉民于2015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久、杨玉民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久、杨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