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久、杨玉民诉被告董宏伟、董志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久,杨玉民,董宏伟,董志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杨春久,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杨玉民,男,194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董宏伟,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董志鹏,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董宏伟,女,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久、杨玉民诉被告董宏伟、董志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久、杨玉民于2015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久、杨玉民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久、杨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