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武明与陈木盛、刘镇妹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明,陈木盛,刘镇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武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木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镇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木盛、刘镇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木盛、刘镇妹履行下列义务:1.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武明借款人民币(下同)48300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7元;2.缴交本案执行费7295元。但被执行人陈木盛、刘镇妹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木盛、刘镇妹的银行存款(冻结、划拨以人民币49464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