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宝与夏呈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夏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06-1号申请执行人郭宝。被执行人夏呈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呈祥现有鲁x**号轿车xxx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夏呈祥所有的鲁x**号轿车xxx辆。二、限被执行人夏呈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扣押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