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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桂枝与安建根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枝,安建根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赵桂枝。委托代��人邢占勇。被告安建根。本院在审理赵桂枝与安建根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枝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