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桂枝与安建根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枝,安建根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赵桂枝。委托代��人邢占勇。被告安建根。本院在审理赵桂枝与安建根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枝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