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与博兴县广平福利汽修厂、魏炳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博兴县广平福利汽修厂,魏炳涛,刘霞,贾志广,赵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博兴县广平福利汽修厂,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贾志广,经理。被执行人魏炳涛,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刘霞,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贾志广,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赵艳平,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与魏炳涛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舒交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