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虹与古沈阳、刘斌、孙武生、东营丰泽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虹,古沈阳,刘斌,孙武生,东营丰泽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37-1号申请人崔虹。被申请人古沈阳。被申请人刘斌。被申请人孙武生。被申请人东营丰泽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后燕村。法定代表人孙武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广民三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孙武生因广饶县东黄复线改线工程在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有征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武生因广饶县东黄复线改线工程在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款55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世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