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肖乔阳与范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肖乔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薇薇,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映雪,女,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曾是同事。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保险行业。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原告称被告从事保险行业。四、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筹。五、被告借款的用途:临时周转。六、被告借款的数额:2万元。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转账。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9月15日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各转账1万元,共计2万元。八、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无。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有。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肖乔阳现金贰万元人民币(20000.00)还款时间2014年10月20日。借款人范映雪。2014年10月13日。身份证号***********。”十、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0月20日。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十二、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无。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无。十四、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无。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间无利息,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映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肖乔阳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公告费(含原告已预交的公告费及可能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被告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依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