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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忠喜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喜,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人刘忠喜,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国华,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喜与被执行人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