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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傅晓芳与贾新托、潘雪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晓芳,贾新托,潘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48号申请人傅晓芳。被申请人贾新托。被申请人潘雪芳。申请人傅晓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新托、潘雪芳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傅晓芳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新托、潘雪芳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观华路XXXX号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贾新托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文景一区XXXX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