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倪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