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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倪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