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沈某甲(系原告儿子),男,住珲春市。被告:沈某乙,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