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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志奇与朱义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奇,朱义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胡志奇,居民。被告朱义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奇与被告朱义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志奇承担。审判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晏有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