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欣与王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欣,王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欣,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徐欣因与被上诉人王妍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欣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欣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李彦茹审判员  王伟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