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敬与鲁俊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鲁俊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敬,女,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鲁俊岭,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张敬与被告鲁俊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冀韵海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燕波担任记录,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俊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敬诉称,被告鲁俊岭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尔绿城干工程,原告与被告合伙投资,工程结束后被告与甲方结算了工程款,却没有与原告结算,后原告向被告要款,2012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21500元工程结算款手续。2013年10月23日,原告曾向临漳县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承诺说给钱,并劝说原告撤诉,原告就撤诉了。后来,被告给了原告10000元,尚欠11500元未给,请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11500元及利息以及因追要欠款产生的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2012年4月19日鲁俊岭给张敬书写的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张敬海尔工程结算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整)。欠款人鲁俊岭2012年4月19号。被告鲁俊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敬和被告鲁俊岭2010年合伙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尔绿城干工程。2012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手续,内容为:今欠张敬海尔工程结算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整)。欠款人鲁俊岭2012年4月19号。原告庭审时表示放弃因追要欠款产生费用的请求。另查明,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临漳县人民法院起诉追要欠款,后撤诉,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敬和被告鲁俊岭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尔绿城干工程,原、被告之间对合伙帐务进行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楚明确,被告欠原告21500元工程款债务证据确凿。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虽然被告未到庭主张已给付欠款数额,但原告认可被告已给付欠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尚欠工程结算款11500元的事实可以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结算款,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因追要欠款产生的费用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俊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敬工程结算款11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鲁俊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韵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