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詹俊奇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04号罪犯詹俊奇,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俊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詹俊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俊奇在服刑考核期间(2012年11月22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至8月连续获得7次嘉奖)。2013年9月25日因未能熟背行为规范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饶平县司法局于2015年2月5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詹俊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并依法对其继续进行监管,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本院认为,罪犯詹俊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俊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杜 循审判员 李功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