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吕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吕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宏。被告吕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吕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