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00161-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因被告人韦某甲未归案,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段莉梅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邢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