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夏家建与胡金华、许绍雄、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家建,胡金华,许绍雄,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夏家建。被执行人胡金华。被执行人许绍雄。被执行人许红。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家建与被执行人胡金华、许绍雄、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8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金华、许绍雄、许红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夏家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金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夏家建赔偿款75000元,剩余的1172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胡金华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将75000元赔偿款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6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崇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