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某、林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霞执审字第19号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代码00404171-5),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汤某,局长。被执行人郑某,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务农,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执行人林某,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务农,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执行人郑某的妻子。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4)第110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郑某、林某多生育一孩行为,于2014年7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霞计生征告知(2014)第110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霞计生征决(2014)第110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人于2014年7月19日依法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即2014年7月19日起60日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2014年7月19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由此,该决定书已于2014年10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自被执行人的法定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由此,本案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在2015年1月19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时至2015年4月28日才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不��受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霞计生征决(2014)第110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雷树连审判员江兴兴代理审判员林如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李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