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凤华与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华,赵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马凤华,女1964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淑杰,女,45岁,汉族,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华诉被告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