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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凤华与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华,赵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马凤华,女1964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淑杰,女,45岁,汉族,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华诉被告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