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亚芳、刘东、刘雨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王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芳,刘东,刘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王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王亚芳,住德惠市。原告刘东。原告刘雨。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战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维丽,职员。被告王猛,住农安县。原告王亚芳、刘东、刘雨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王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芳、刘东、刘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被告王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维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9日20时20分许,王猛驾驶其所有的吉A657**号小型面包车沿德惠市新风街由惠新路往德惠路方向行使,行驶至新风街百味佳饭店门前处时,与行人刘全礼相撞,造成刘全礼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大队认定,被告王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全礼无责任。要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赔偿110860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辩称,被告王猛属于醉酒驾驶,若被告王猛已支付给原告赔偿金我公司不承担垫付义务,否则,我公司保留对被告王猛的追偿权。被告王孟辩称,我的吉A657**号客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同意原告的要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亚芳系死者刘全礼的妻子,原告刘东、刘雨系死者刘全礼的子女。2015年1月29日20时20分许,王猛驾驶其所有的吉A657**号小型面包车沿德惠市新风街由惠新路往德惠路方向行使,行驶至新风街百味佳��店门前处时,与行人刘全礼相撞,造成刘全礼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大队认定,被告王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全礼无责任。被告王猛的吉A657**号客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刘全礼的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46777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45492元,丧葬费21423元。120交通费860元。本院认为,原告及诸被告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因三原告在本案不要求被告王孟赔偿,不足部分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立即��偿三原告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5元,邮寄费108元,返还三原告案件受理费528元,被告王猛承担6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