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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263号原告赵某某,住尚义县。被告董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瑞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凤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