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长兴星锐电源有限公司、吴旭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长兴星锐电源有限公司,吴旭凤,严满华,吴建琴,周义平,周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85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被执行人长兴星锐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凤,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旭凤。被执行人严满华。被执行人吴建琴。被执行人周义平。被执行人周志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4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义平、吴建琴共同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街延伸线4号块商住楼4号营业房,并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长兴星锐电源有限公司、吴旭凤、严满华、吴建琴、周义平、周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义平、吴建琴共同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街延伸线4号块商住楼4号营业房(产权证号:00187184、001871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