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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梁清波、李艳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梁清波,李艳芹,梁清国,李秀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赵志强。被告梁清波。被告李艳芹。被告梁清国。被告李秀香。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志强诉被告梁清波、李艳芹、梁清国、李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清波、李艳芹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