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梁清波、李艳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梁清波,李艳芹,梁清国,李秀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赵志强。被告梁清波。被告李艳芹。被告梁清国。被告李秀香。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志强诉被告梁清波、李艳芹、梁清国、李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清波、李艳芹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