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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毅与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赵毅,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艾继长。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涂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房屋(权**、560.91平方米)、**号房屋(权**、316.6平方米)、**号房屋(权**、96.57平方米)、**号房屋(权**、102.91平方米)、**号房屋(权**、205.83平方米)、**号房屋(权**、204.02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川**“天马”牌外籍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