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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大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兵,韩文华,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任大兵,无职业。被执行人韩文华,个体。被执行人王玉玲(系被执行人韩文华妻子),个体。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临法执字第1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韩文华在五原工商银行(账号:6222020613000461780),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文华在五原工商银行(账号:62×××80)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