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大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兵,韩文华,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任大兵,无职业。被执行人韩文华,个体。被执行人王玉玲(系被执行人韩文华妻子),个体。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临法执字第1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韩文华在五原工商银行(账号:6222020613000461780),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文华在五原工商银行(账号:62×××80)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