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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焦贵文与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贵文,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4628号原告:焦贵文,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杨路。法定代表人:耿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贵文与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贵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焦贵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焦贵文名下冀B×××××帕萨特轿车一辆,查封原告焦贵文名下坐落于密云县果园新里中区4号楼1单元202号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