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醴陵市牡丹制服厂与何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牡丹制服厂,何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牡丹制服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乐家庙。法定代表人黃连桂,厂长。被执行人何寿林,1955年3月23日,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长庚审 判 员 吴中东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