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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卡区执字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蓝思明与刘志兵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思明,刘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卡区执字第06—2号申请执行人蓝思明,男,57岁,汉族,系重庆市合川市人。被执行人刘志兵,男,31岁,汉族,系四川大英县人,教师,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昌民初字80号民事判决书,查找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卓玛央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