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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薛志义与被告李兴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义,李兴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薛志义,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告李兴无(曾用名李来锁),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义诉被告李来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志义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志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薛志义承担。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荷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