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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婧诉金森、鑫绿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婧,金森,湖北鑫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9号原告马婧。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森。被告湖北鑫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绿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东园居委会七组。法定代表人:金森,鑫绿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婧与被告金森、鑫绿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婧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0元,依法收取17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04元,由原告马婧承担。审判长  衡光毅审判员  樊成海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