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婧诉金森、鑫绿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婧,金森,湖北鑫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9号原告马婧。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森。被告湖北鑫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绿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东园居委会七组。法定代表人:金森,鑫绿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婧与被告金森、鑫绿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婧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0元,依法收取17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04元,由原告马婧承担。审判长 衡光毅审判员 樊成海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