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石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459���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庄思葆,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