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民一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170号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炳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