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林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6号罪犯王林涛,别名王静。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王林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2010年8月31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1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王林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5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林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林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积极,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2015年2月11日,罪犯王林涛向宝塔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陕西监狱系统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林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王林涛属毒品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