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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孟洋与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洋,高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孟洋,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被告:高升,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孟洋与被告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用钱,于2013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每月利息2分,原告将100000元钱借给了被告,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只还了40000元,下余6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用钱,于2013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每月利息2分,原告将100000元钱借给了被告,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借条因还保证金向孟洋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预计2013年10月10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为贰仟元,需于每月10日前支付。以上空口说无凭,特立次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孟洋立据借款人高升2013年9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只还了40000元,下余6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及借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仅支付40000元下余60000元一直未支付,因此,对原告孟洋要求被告高升偿还6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孟洋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1300费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高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