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刘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常某,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被告赵某。被告刘某甲。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常某。被告刘某乙。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常某、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某、王某甲、常某所有的工资存款64201.16元。本院认为,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4201.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