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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斌与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林斌(公民身份证号3306831984********),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淡山村***号。委托代理人陈怀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南路2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斌与被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斌负担。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严亚萍 搜索“”